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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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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 11月 4 日 财农 [2009]3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2009 年,财政部、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作。为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 财政部、 水利部制定了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 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以下简 称重点县) 建设管理, 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小农水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 是指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以下简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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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6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 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 下达。上年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 准预算后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 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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