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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4
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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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原州区受水区连通配套工程是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安全工程的一部分.工程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固原市原州区境内,以在建水源工程中庄水库为主水源,加上贺家湾水库(原建)和张易上滩水库(新建)水源,将水源与受水区已建44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连通,工程涉及原州区8个乡镇95个行政村.于2015年6月中旬陆续开工建设,原计划张易和开城片区2015年年底竣工,西山和清水河片区2016年6月竣工.

征地补偿中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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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 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 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 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1、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 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 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 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 1/3补偿工本费,对 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 3、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 4、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 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 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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