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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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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甲方将成寨村 南一处占地为壹拾贰亩的养殖大院租给乙方养羊使用。其中房屋 拾间 (留一间甲方自用 ),敞棚拾间, 东西院墙带拐。 租用期为叁年, 即贰零壹肆年 月 日起至贰零壹柒年 月 日止。租金 为玖万元,分为叁次缴清,即于每年叁月拾伍日前,将当年的租 金叁万元整缴清,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 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当年租金缴清后,双方无任何理由要 求退还。 为明确日后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细则 供双方共同信守。 1、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再将大院及房屋棚舍租给别人。 2、乙方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场地, 不得粗暴 使用,如因乙方使用或看护不当,造成严重损坏,乙方必须负责 修复,如不能修复,须照现价赔偿。 3、合同存续期间, 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或高污染项目的生产经 营。不可将房、棚、院转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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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发布部门:|- 工程处 浏览次数: 560 发布时间:2010-4-19 信息来源: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 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委关于 “平安浙江” 的重要战略部署,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建建发【 2010】63 号)的有关要求,为扎实开展建设领域平安创建工作,全力推进“平安浙江”、 “平安杭州”建设,特制定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 0一 0年四月十五日 杭州市“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围绕“休闲之都、品质之城”的城市发展目标,以开展“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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