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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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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关系到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和首都经 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大局,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 保民生、 保稳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切实做好城市房 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统筹做好房屋拆迁各项工作 ; 要加快组织建设或收购定向拆迁安置房,多渠道做好拆迁安置房源保障工作 ;要指导和监督 建设单位合理编制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 依法实施房屋 拆迁 ;要依法履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稳定等责任,加大拆迁执法力度,保障 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三、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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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 ,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 (市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管、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房 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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