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拆除企业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 区)范围内实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 必须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企业实施爆破拆除的,应同时取得《爆破作业单 位许可证》(经营性)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从事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拆除企业,必须携带拆除企业资质等级证 明、安全生产资格证明及营业执照等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中心 城区承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业务。 第五条 市
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题注】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的资质管理,根据建 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发企业,是指在我省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 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专营或兼营的各类开发企业都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陕西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发企业划分为一、二、三、四、五 五个等级。各级开发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自有流动资金 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不得少于 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