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19 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 、财政局,省人防 办: 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 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 12 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 目,按总建筑面积的 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6%—8%,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 4% —5%)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 6 级标准的 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900元,二类人防 重点城市每平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陕价费调发〔 2004〕19 号 来源:省物价局 日期: 2005-12-1 8:50:15 1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 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 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6-8%,二类人防重 点城市按 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 4-5%)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6B 级防空地下室的收 费标准为 6 级标准的 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900 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780 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600 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 480元。 2 、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 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