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 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生产,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 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 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 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 沥青、爆炸品、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 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 个人,必须遵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