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距工作面 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 1%或有瓦斯 突出征兆的; (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 水变迁的; (3)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地下爆破工作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表 15规定的 (6)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7)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合或工作面支护损 坏的; (9)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光线不足且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本标准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2、通讯联络 (1)爆破指挥部应与爆破施工现场、起爆站、主要警戒哨 建立并保持通讯联络;不成立指挥部的爆破工程,在爆破组 (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应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2)通讯联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