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1999 年 1 月 19 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 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 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 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 )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 (二 )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