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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0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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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鲁价费发 [2000]96 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委 ): 为加强公路管理 , 保证公路路产路权在受到损坏和占用后得到补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 现制定《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 自 2000 年 4月 10日起 执行。 附件一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表 附件二 :山东省公路占用补偿收费标准表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 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中的一般公路。 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 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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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 (1999 年 1 月 19 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 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 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建设、土地、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 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 )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审批; (二 )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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