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 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依据《污染源自动监 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是指 专业化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与维护,保证监控设施正常 运行的活动。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对象为 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 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数据采集传 输仪、排污报警及生产控制装臵以及网络传输等。分两类 运营,第一类运营对象为废气、废水流量及主要污染物在 线监测设施与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现场端自动监测设施;第 二类运营对象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设备、报警、控制 设备与数据采集传输仪以及网络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