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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21
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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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基 坑工程、基坑周边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基坑工程的前期准备、 勘察、 设计、方案论证、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 位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非交通工程)基坑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和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 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专业基 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基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

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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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 作者 : 日期 :2006-1-22 13:43:05 来源 : 浏览次数 : 7 【失效日期】 1987-01-13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必须拆迁房屋时,均应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少拆 房屋。必须拆除房屋时,应当尽量避免拆除质量较好的房屋。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四条 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应在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 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用地时,一并办理申请拆迁报批手续。 市规划局在审核拆迁申请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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