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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9.13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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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 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 由区县人民政府征 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

温州市住建委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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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住建委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与概述 1.1 修订目的 1.2 修订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4.1 汛情分级 4.2 防御重点 4.3 应急响应 4.4 工作内容 5 抗旱应急响应 5.1 旱情等级划分 5.2 应急响应 6 应急保障 7 善后工作 8 附则 2 1 总则与概述 1.1 修订目的 做好洪涝台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 处于可控状态,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及抢险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 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 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温州市防汛防台抗 旱应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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