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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7.18
监理收费67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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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 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 〕670 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 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5月 1日起执行。原国 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价费字 479 号)自本规 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

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及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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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总 则 1.0.1 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 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 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标准(以 下简称“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 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 严格执行 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 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 完善和细 化水文业务定额项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0.3 本定额标准包括水文测验定额标准、 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 文资料整编定额标准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0.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所需业务经 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发生异常洪水或工作任务较大变化时发生的费 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 1.0.5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 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 将水 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类) 、区域代表站(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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