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文号: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 颁布日期:2003-6-24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2003年 6月 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运行,根 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米以上或库容在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坝高小 于 15米、库容 10万至 1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发电和过船建筑物。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 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70米以上 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 县城安全或坝高 50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1995 年 3 月 20日水利部水管 [1995]86 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完善大坝安全鉴定制度, 保证大坝安全运行, 根据 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坝高 15米以上或库容在 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坝高小 于 15米、库容 1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 输水、发电和过船建 筑物。 第三条 大坝安全鉴定实行分级负责:大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 70米以上 的中小型水库大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中型水库大坝和影响县 城安全或坝高 50 米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地(市)或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坝高 15 米以上或库容 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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