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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新营业税法下分建工程营业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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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新《细则》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都有新的规定,尤其对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缴纳有了新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充分领会文件精神,才能符合国家新税收要求并为企业带来有效的税收利益。

重视漏计漏缴施工单位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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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对3个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这些项目漏计漏缴施工单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的现象比较普遍,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例如,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标书”和施工合同规定:该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由业主代扣代缴(即施工合同价款中不含营业税及“附加”,此税由业主缴纳)。据此规定,业主应代扣代缴施工企业营业税及“附加”4064.8万元,但自1996年项目开工至审计时止,业主既未从工程款中代扣税款,也未直接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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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中的营业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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