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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土地使用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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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之一。在许多国有企业中,土地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 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 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而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来所说,中方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 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由土地使用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形成了公司法对土地出资的 特殊要求,也因于此,其在公司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显得相当的复杂。 一、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条件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在中国,土地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土地的国 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础,只有国家和集体组织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任何企业或 公司对土地的占有都不是所有者的占有,而是使用者的占有,企业或公司对土地享有的权利是使用权,而 不是所有权,当企业以土地出资的时候,所出资的标的

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风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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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风险责任 文 /长安网站编辑部 时间 /2009 年 06 月 22 日 字体 /大 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公司由于建设厂房、办公楼或者是房地 产开发项目的需要,往往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出资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土 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才能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资人才算完成了出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经常会出现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这些情形潜在着相应的 风险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出资人本身没有获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或者是国家划拨土地,或者是租用他人厂房所属 范围的土地,或者是集体土地,在没有审查清楚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的前提下,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资协 议,风险巨大,将导致公司设立根本不能完成。 二是有些出资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存在瑕疵,比较多的情况是没有全部完成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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