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www.51wf.com 网址: http://www.51wf.com - 1 -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92年 6月 9 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2年 6月 9日公布实施)(编者注: 本条例 被 1994年 11月 30日发布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宣布 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 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含生产者、经销者,下同)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产品的质量监督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和重 要农产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2001年 12月 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2010 年 9月 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自 2010年 9月 2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 应当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采购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等产品,适用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