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等有关规定, 按照区域监管、 安全监察、监督检验和行政执法“四位一体”的工 作模式,现制定实施意见。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一)市局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市局稽查局。 上述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 统一管理全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监督检验 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分局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分局区域监管科、安全监察机构(综合科)和稽查队。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 作。 二、工作职责 (一)特种设备区域监管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区域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巡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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