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 的固态废物。 2.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 存、运送、转移活动。 3 危废管理 3.1 公司生产部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3.2 危险废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 3.8 禁止将危险废物和其它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3.9 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区域内倾倒、 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3.10 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 贮存、运送和处置。 3.11 转移危险废物前, 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已于 2003年 8月 7日经第 10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3年 8月 29日公布,自 2004年 1 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以下简称《港口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 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 宪法法律共 2条 行政法规共 1条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 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 (以下简称“危险 货物港口作业” )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 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 准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 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