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发〔 2009〕6 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国务院关于 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1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 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 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情 实际,制定我县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经县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审议通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区域分类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不同区域被征收土地面 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 12000 元;二类地区(乡镇规划区: 乡政府所在地、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