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 销、计息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 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
一、 单位开户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办理流程: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城镇私营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或《营 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 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 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 .《单位登记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