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 备案和 审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 项目的受理 应由包头市发改委进行核准、 备案和审批的投资项目, 以 及由自治区核准须由市发改委初审或提出意见的项目,统一 由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发改委窗口受理。 项目受理后,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项 目所属行业送发改委相关专业处室办理。 二、 项目核准 (一) 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投资项 目,由项目单位报自治区发改委初审或提出意见后,报国家 发改委核准。 包头市发改委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衔接工作。 (二) 自治区发改委核准项目 按照管理权限, 应由自治区进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由项目 单位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其中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 业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由包头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其它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经包头市发改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包头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