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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9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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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

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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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 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 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沈阳 市(大东区 东陵区 和平区 皇姑区 沈河区 铁西区 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 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 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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