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防治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单位 自建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 (以下简称排水设施 ),包括: (一 )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 )污水、雨水泵站; (三 )污水、雨水管道、暗渠 (以下简称管渠 )、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 (四 )防洪堤坝、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水塘、人工湖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 )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 经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明渠坡脚外 5 米以内;蓄水库、人工湖、水塘、闸门、涵洞、检 查井边缘外 5 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 2米以内。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排水
— 1 — 烟政发〔 2005〕131 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四十三条“建筑物、 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由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烟 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政发〔 2004〕11号)作如下修 改: 一、将《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烟台市市 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 二、删除第五十九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 2 — 附件: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 3 —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 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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