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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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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建局〔 2011〕15号 www.yiwu.gov.cn 2011 年 02月 22日 来源:建设局 〖 字体 : 小 中 大 〗 〖 背景色: 〗 浏览: 225 次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 租赁与管理。各镇 (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 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 接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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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 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 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 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 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 设、销售、租赁与管理。各镇(街) 、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 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 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 (一)至少有 1人具有本市非农户口 5年以上并常住义乌(含 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不包括学生户口)的家庭; (二)年满 35 周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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