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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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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客户号 联系电话 支取理由 购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 □偿还产权自有普通住房贷款 □离休、退休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出国、出境定居 □租赁普通住房自住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在职期间去世 □其他 提取金额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所附资料 □身份证 □结婚证 □户口簿 □购房合同 首付 款收据 □不动 产 专用发 票 契税完 税凭 证 □建房呈报 表 □规划许可证 □大修审批表 □大修费用支付发票 □房屋安全鉴定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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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 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 浙财综 [2010]59 号 【发布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 2010.05.31 【实施日期】 2010.05.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浙财综〔 2010〕59 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2 / 3 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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