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 排查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为了指导和规范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及时发 现和治理危险房屋,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 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房屋的结 构安全排查工作。其他民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排查可参照执行。 1.0.3 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排查重点: 1. 浅基础房屋(包括天然地基和经地基处理后的天然地基基 础); 2. 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房屋; 3. 砖混结构的房屋; 4. 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的房屋; 5. 大跨结构的房屋; 6. 上世纪 80 年代、 90年代建设的房屋; 7. 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 8. 临街破墙开店等结构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的房屋; 9. 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的房屋; 10. 群众反映有结构安全问题的其他房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