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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5
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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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共3页 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持物业 管理在企业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 文明有序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 1、本办法中的物业管理, 是指物业管理企 业受业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 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绿化、卫生、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 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业主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 有偿服务。 2、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业 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应与业主、 使用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管理标准、 权限、期限、费用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并报送区物业主 管部门备案。 4、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固定的服务场所, 专线电话, 专职工作人员 24 小时值班,确保及时为业主服务。 5、物业企业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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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通政字 [2009]11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 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辽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通辽市物业管理 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 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市主城区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 施、设备的规划。 各旗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住宅小区环境和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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