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 细 则 规 定 了 节 能 管 理 的 具 体 内 容 , 组 织 落 实 , 责 任 与 权 限 , 检 查 与 考 核 。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厂 各 有 关 单位 的 节 能 管 理 工 作 。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总则 2.1.1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国 务 院 颁 发 的《 节 约 能 源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能 源 部 颁 发 的《 节 约 能 源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和 火 力 发 电 厂 节 约 能 源 规 定( 试 行 ),通 过 技 术 进 步 ,合 理 利用 、 科 学 管 理 等 途 径 , 以 最 小 的 能 源 消 耗 换 取 最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 结 合 我 厂 的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订 本 《 实 施 细 则 》。 2.1.2 厂 所 属 各 部 门 , 应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05 年 6月 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0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环境质量, 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 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 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 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对本市节能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