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8.30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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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 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30日公布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4 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 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 守本条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 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如何规范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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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和《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多年来的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经验,探讨规范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工作,完善鉴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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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造价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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