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 2007〕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 (自治县 )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近年来,我市城镇化规模迅速扩大, 城市交通高速发展, 部分城市区域的功能及 声 环境发生了一定变化。 为适应声环境保护的新形势, 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 满足人民群 众对声环境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26号令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渝府发〔 1998〕9 0号),结合区县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我局编制了《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 :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 重庆市城市区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8-90 1990-11-09实施 )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工厂及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边界的噪声限值,如下:单位:等效声级 Leq(dBA) 。各类别在昼间和夜间的标准值分别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55,45;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及商业中心区 60,50 ;工 业 区 65,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0,55 。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 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 Leq(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Ⅰ 55 45 Ⅱ 60 50 Ⅲ 65 55 Ⅳ 70 55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