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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22
关于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配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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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通知) 苏新质( 2010)04号 关于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岗位人员配置的通知 区内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区内工 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苏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 构岗位人员配置管理要求(试行) 》,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我站对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岗位人员的配置提出如下要求: 一、苏州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在监理合 同备案及项目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岗位人员应不低于本通知的配置要求。 二、对监理人员兼职的要求: 1、总监不宜兼职。总监确需兼职的,须经其兼职的所有项目的建 设单位书面同意, 兼职仅限于苏州市区 (含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 且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2、总监兼职的项目,必须设置总监代表。总监代表不得兼职其他 项目,但可以兼职本项目的符合规定的其它岗位。 3、对于 3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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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 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特订立廉政合 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 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合同其中一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 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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