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设备名单 成地税函( 2003)177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川地税发 [2003]31 号文规定,现将建筑安装工程不计入应税营业额的 设备第一批名单下发你们, 凡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依照执 行。 一、设备与材料的划分原则: (一)、设备按川地税发 [2003]31 号文第一条规定确定。 设备包括标准设备; 非标准设备; 各种设备的本体及随设备到货的配件、 备件和 附属于设备本体制作成型的梯子、 平台、栏杆及管道等; 各种附属于设备本体的 仪器仪表等;附属于设备本体的 油类、化学药品等; (二)、材料是指为完成建筑、 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料和经过工业加工的设备本体 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材料包括设备本体以外不属于设备配套供货,需由施工企业自行加工制作或 委托加工制作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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