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6.04.19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3号2011)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7页

- 1 - 重庆市人政府令 第 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1年 4月 15 日市人民政府第 9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年 6 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 2 -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城市建设配 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 均应按本 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是指由政 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 (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 管部门, 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

渝府发[2009]110: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格式:pdf

大小:14KB

页数: 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 2009〕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85号)有关规定, 经 2009 年 11月 23日市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6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 150 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 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 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 其城市建设配套费

精华知识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

最新知识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契税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