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 第 16号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大 (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09.05.22 【实施日期】 2009.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2009〕第 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09年 5 月 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 5月 22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 5月 21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 (以下简 称产权人 )和房屋使用人 (以下简称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 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楼、场 (库 )等提供社 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 (自治县、市 )物价部门是本辖 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