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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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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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00 年 8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 概算、 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

重庆某地产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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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地产造价管理规定 类别 : 评论 (0) 浏览 (28) 2009-12-02 08:23 标签: 重庆 ** 地产造价管理规定(造价篇) 目录 一、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的规定 1 二、 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补充规定 4 三、 部分定额执行问题的统一意见 8 一、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的规定 为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图编制(以下简称“变更”“签证” “竣 工图”)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在保证满足工 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同时, 同步进行竣工图的编制; 发包人应按照变更、 签证的内容及其完 成情况, 及时确认相应结算资料和对应竣工图编制情况、 足量地支付承包人变更、 签证的价 款。 第二条:关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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