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 2011? 5号 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相关中介咨询机 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苏政发 [2011]3 号)规定,自 2011年2月1日起,江苏省地方 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 1% 提高到 2%,现将列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金费率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税金包括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教 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其中: 1 、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 3%;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 7%、县 镇5%、乡村 1%; 3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税率: 3%;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税额×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义建局〔 2011〕15号 www.yiwu.gov.cn 2011 年 02月 22日 来源:建设局 〖 字体 : 小 中 大 〗 〖 背景色: 〗 浏览: 225 次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义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义乌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 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租赁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局、市住房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 租赁与管理。各镇 (街)、民政、公安、国土等部门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局、 市住房办设立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管理的投诉举报电话,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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