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常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 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 《江苏省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 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水利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市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水利局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市范围内新建、 扩建、 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滩涂围垦、河道整 治、农田水利、农桥等各类水利工程。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水利工 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