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1-6-17 来源: 财综 [201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 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 [1985]124 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四条 港口建设费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