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66号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 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 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 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但国家征 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 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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