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检修规程》 关于颁发《发电厂检修规程》的通知 (78)水电生字第 49 号 我部一九六五年重新修订的《火力发电厂检修规程》 (试行本 ),自试行以来,对搞好设 备检修,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基本上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 于“四人帮 ”的干扰破坏,近几年来,一些老电厂有章不循;许多新电厂得不到规程,无 章可循。设备检修工作放松了,不少电厂出力下降,设备完好率低,事故增加,煤耗升 高。 为了适应当前电力工业迅速发展的需要,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必须大力搞好设 备检修,充分发挥设备的潜力,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我部最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 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草案 )的精神,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对原规程 (试 行本 )作了修订和补充。这次修订,吸收到了自原规程颁发试行以来检修工作的经验, 补充了在关水力发电厂,的及新型、大型机组的内容,并对部分条文的文字
- 1 - 发电厂检修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 发电厂检修管理的职责、 管理内容与方法、 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 *** 发电厂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生产建筑物和非生产 设施的检修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副厂长(总工程师)职责 2.1.1 负责实行对设备检修工作的全面领导。 2.1.2 贯彻发电企业“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执行“应修必修,修必 修好、谁修谁保”的原则,落实国家与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对全厂设备安 全经济运行负全面责任,并相应地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2.1.3 建立与健全检修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的生产部专职工程师、维修部与燃 运部专职工程师、 班组技术员的三级技术责任制, 使各级技术人员有职有权地 进行工作。 2.1.4 建立正常的检修秩序和必要的检修会议制度。 2.1.5 批准厂年度检修计划、 检修施工计划, 包括重大特殊项目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