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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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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 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山 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依 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 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 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 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第五条 省级专

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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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 ,规范地方标准制修 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安徽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 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 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 益。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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