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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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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9 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已于 2006 年 9 月 5 日经第 11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从业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 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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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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