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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8.15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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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一、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各项技术要求及规定 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安装在井下或地面工厂任何地 点,一律按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和检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为失爆: -- 1 -- ㈠、外壳 1、外壳有严重变形、歪扭、裂纹、开焊 (砂眼 )或凸凹超 过 10mm的。 2、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3、透明板使用普通玻璃的,透明板破损、有裂纹的。 4、开关把手置于零位而刀闸不能断的。 5、使用未取得防爆电气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生产的防 爆部件者 (含自制 )。 ㈡、平面、止口和圆筒型隔爆接合面 1、部分隔爆接合面、操纵杆与杆孔的隔爆接合面、 隔爆绝缘套管隔爆接合面的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和隔爆接合 面的最大有效长度 L、螺钉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 长度 L1,达不到下表规定者。 I 类隔爆接合面结构参数 接合面 形成 L (mm) L1 (mm) W(mm)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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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保证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 能,杜绝井下失爆现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 理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 3.引用标准 GB3836-2000.1.2.3.4 4.职责 4.1 机电科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机电科下设设备 综合管理组、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电缆管理 组。防爆电气检查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2 机电科设备综合管理组负责全矿防爆设备的进货、验收、登 记、入库、保管、发放、大修、报废等工作。 4.3 防爆检查组负责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煤 电钻综合保护、 局扇风电联锁、 电缆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等实行监督 检查。 4.4 使用单位负责防爆设备的搬运、安装、使用、维护、回收等 工作。 5.管理要求 5.1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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