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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6.13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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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 (路面至管顶 )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 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 (含人行道 )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 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 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 0.003。 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 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 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 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并不宜与其 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 (沟 )、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 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

燃气管道标志桩埋设规范、燃气管道地面标示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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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 DG/TJ08-2012-2007 主编单位: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销售主编:李广 联系方式; 13373211997 施行日期: 2013年 2月 1日 各有关单位: 由河北五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编的《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 范》,经有关专家审核,现批准为燃气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 号为 DG/TJ08-2012-2007,自 2013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1总 则 1.0.1 为了规范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设置,保护燃气管道及设施,根据国家及 行业标准,结合河北五星燃气标志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气企业在新建设、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相关标 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 1.0.3 本规范提及的表示材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燃气管道设施相关标识的应用、安装、验收和日常维护除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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