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 9月 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 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 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 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 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8号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于 2013年 11月 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年 2 月 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 11月 29日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 11月 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镇。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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