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 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 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 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保障相关经费。 第五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劳保取费类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促进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 据《社会保险法》 和国家、我省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建设单 位承接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含装修) 、安装、市政、仿古建 筑及园林绿化、 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 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核 定、费用计取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用,是指工程费用组成中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下称“五险一金” )的统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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