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干部管理条例》 ,特制订干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管理干部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扣除 30%绩效工资, 第二次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当月全部绩效工资,第三次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 处罚。 1、出现迟到、早退、无条(证)外出,缺勤而事先未获得批准者; 2、在上班时间内聚众聊天、打牌、下棋、睡觉、玩手机、打游戏、吃东西、无故离岗、 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和视频者 ; 3、对本部门员工假期、加班申请、考勤记录审核不严; 4、酒后上岗者(除陪业务客户或经领导批准外) ; 5、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没有采取补救措施者 6、因本人原因工作未及时交接到位给公司及他人造成损失者; 7、检查出本人所管理辖区内的有垃圾的; 8、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者; 9、公司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 1991年 3月 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 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 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 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 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 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 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 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