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监察处 [2005]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 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 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国家有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 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 应 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标明) 。 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总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