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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8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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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 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 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 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 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 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 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2) 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 优先权的期限为 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6个月期限内行使, 若 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 优先权就消灭, 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 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

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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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设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为依法治理建筑行业大量拖欠工程款现象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都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保护范围、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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